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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购冀产车省财政给予补贴

2009-5-25 18:59

5月12日从市汽车办获悉:我省在执行国家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政策中,日前又出台农民新购冀产轻型或微型载货车给予补贴新政。

  这次我省列入财政补贴范围内的企业共5家,我市4家企业是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长城汽车有限公司、大迪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另一家为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据悉,从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省内农民新购这些企业生产的轻型或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省财政补贴,每户补贴1辆。

  此前国家出台的汽车下乡政策,只对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新购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给予补贴,但对农民新购轻型货车(载重量1.8吨—6吨)没有补贴。我省新制定的补贴政策明确,省内农民新购河北产轻型或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1辆。定额补贴标准:对购买冀产轻(微)型载货车(已享受换购补贴的除外),单价5万元以下的,每辆定额补贴1500元;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补贴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按国家出台的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规定,轻型载货车确认标准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准。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换购轻型载货车,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提供必要的要件:将报废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后,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国家补贴政策明确,农民将三轮车(指原三轮农用车)或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新车购买及旧车报废双重补贴,补贴车辆与报废车车主应为同一农民,享受补贴车辆两年内不得过户。据悉,农村没有上牌照的三轮车或低速货车,在上牌照之前不能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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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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