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取缔无证照加油站点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10年11月份以来,县政府组织商务、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对辖区17家无证照加油站点依法进行了关停取缔。但是,受利益驱使,部分加油站点又擅自恢复了非法经营。为全面彻底取缔辖区无证照加油站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方案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308号)要求:“商务部门负责对须取得本部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以上规定,县商务局作为我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是取缔无证照加油站点的主要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及加油站点所在乡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商务局做好取缔无证照加油站点工作。
二、集中清理取缔。由商务局牵头,安监局、工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和所在乡镇政府参与,自1月20日起,集中两天时间对擅自恢复经营的加油站点进行取缔,查扣加油设备,没收油品。对已取缔的加油站点,由商务局负责做好后续跟踪监管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三、严格责任追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对行政不作为和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出自:定政办〔2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