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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4-22 16:47| 发布者: 定兴在线| 查看: 2717| 评论: 0|来自: 定兴县人民政府网

河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努力提高我省广大农民科学素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与中国科协和财政部实施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相配套,省科协、省财政厅联合实施河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为保证该计划的顺利实施,省财政设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农村科普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补助。为规范和加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河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奖励补助对象为按照《河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

第三条 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举办面向农民的培训讲座所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的科普宣传展览所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条 省“科普惠农示范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科普惠农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用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购买或制作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按照《河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组织实施。

(一)经省科普惠农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推荐到中国科协和财政部,但因指标关系未获全国科普惠农奖励的项目,参加省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评选,不需要重新申报。

(二)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县级财政部门和科协按照奖补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河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见附件1),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上报市级科协和财政部门。省直管县直接向省科协和省财政厅报送。

(三)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科协对所辖县(市、区)项目预算表进行审核,编制本地区《河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见附件2),与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推荐材料,每年3月31日前上报省科协和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组织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推荐材料和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批复下达项目经费。

第七条 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获得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支出管理:

农村科普先进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和科协共同负责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账: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县级科协办理报账。

(二)县级科协及时审核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县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收到的获奖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县级科协或获奖单位和个人,不予报账。

第十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在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原则上应当在预算年度内执行完毕,确因特殊原因在预算年度内不能全额报销或执行的,可顺延至第二年继续使用,并执行完毕。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获奖单位和个人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惠农活动、需中止执行的,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科协应当及时终止其报账工作。剩余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使用。其他原因形成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净结余按同样方法办理。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和直管县财政部门、科协应加强对本地“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拨付、审核、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并撰写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总结报告,在下年度申报推荐工程项目时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科协。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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