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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参合农民异地就医实行同级同报

2009-4-8 11:34

参合农民到邻近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本县(市、区)经办机构补偿报销,应享受与本县(市、区)、乡级同样的医药费用补偿待遇。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行为,省卫生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对新农合转诊、报销及用药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意见》提出,要打破地区保护、部门保护,实行公平竞争,要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允许参合农村居民自主选择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村异地就医不得实行按照域外就医提高起付线、降低补偿比的补偿办法。

参合农民需要到县(市、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必须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证明上必须载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合作医疗证编码、初步诊断、转往的医疗机构名称、转诊时间,并由办理转诊人员签字并加盖经办机构转诊专用印章。参合农民急诊,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及时报告参合地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由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规定。

《意见》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新农合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减、变更。对在诊疗中,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不予补偿、限价补偿诊疗项目的,必须如实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知情同意书放入病历,与病历一同归档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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