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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复同意我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2013-11-12 20:46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同意阜平等十县(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3〕134号),同意保定市阜平县、定兴县、博野县、安国市、满城县、望都县、清苑县、高阳县、涞水县、徐水县等 ...

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同意阜平等十县(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冀政函〔2013〕134号),同意保定市阜平县、定兴县、博野县、安国市、满城县、望都县、清苑县、高阳县、涞水县、徐水县等十县(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批复中,确定我县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依法独立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市饮食服务业超标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城区范围内露天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河道、水面排污、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范围内店外或专业市场外经营、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河道、水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河道水面阻碍行洪、破坏堤防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不按《取水许可证》规定进行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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