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构建良好的水事秩序,改善河道水环境,营造依法治水、管水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白洋淀上游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综合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我县域内白洋淀上游流域河道管理范围,河道内土地、滩地及堤坡迎水坡所有非法建筑物、构筑物。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20日,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滩地及堤坡迎水坡所有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由构建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清理拆除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拆除。
三、集中清理整治工作由县公安、水利、国土、农业、规划、环保、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四、自行拆除或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在拆除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并及时清除地面附着物。
五、各部门将联合执法,对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定兴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