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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登记程序更加严谨

2009-5-5 10:41

 近期,笔者从我市房产登记机构获悉,自《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更加严谨。

  一是在登记程序增加了询问环节。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时要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记录询问结果。如果询问时申请人回答所申请登记房产没有共有人,是自己独自所有,那么就需提供相应证件,例如可以提供户口本来证明自己未婚,来证明所登记房产并非夫妻共有。如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显示为集体户口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显示为未婚、但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保证,(承诺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书面材料);户口簿显示婚姻状况为空白,由户籍部门出具证明。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依个人申请办理。

  二是强化了夫妻共有房产需共同申请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的要求,夫妻共有房产将按共有房产登记。申请登记房屋不论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均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就登记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房产补充相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时,如果抵押人委托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提交登记房屋是否为夫妻共有的约定公证书及婚姻关系证明。

  当然了,对《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前,以夫或妻一方进行登记的房产,登记机构会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如果婚前所购房产并已在婚前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现申请增加共有人的,按转让房产份额进行登记;如果婚前所购房产一直未办理登记现申请登记的,依夫妻约定办理;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并已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现申请增加共有人的,按更正进行登记。

  三是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例如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屋和单位房产出售给个人所有权转移登记,需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申请。如果业主想单方申请登记,须提交售房单位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售房单位应在出具的相关复印件上盖章认可。如果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个人办理登记所提交的资料,并由开发企业在所有复印件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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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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