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清明节将至,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从4月4日-6日安排劳动者休假3天。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广大劳动者,清明节期间加班不要忘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清明节当天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能以调休等方式代替。5日、6日两天为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可安排等时间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清明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4日清明节当天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月计薪天数(目前为21.75)×300%;5日或者6日公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有关人士指出,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有约定从约定。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里协商约定,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没有约定看法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按工资总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出,若发现用人单位应发而不发放或不足额发放加班工资,劳动者可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维护自己在法定节假日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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