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媛)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屡次进行盗窃。近日,井陉矿区赵某等14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在井陉矿区法院公开宣判。涉案五名主犯中,四人有两次以上盗窃经历。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以赵某等人为首的盗窃团伙共作案30余起,盗窃物品价值近20万元,盗窃物品小到电缆、变压器,大到拖拉机、农用车、汽车。而被告人郭某等人明知是赃物,却分别对赵某等人的犯罪所得予以收购、销售和窝藏。
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等五名主犯犯盗窃罪,其中赵某等两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依法从重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许某、张某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重新犯罪,被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余涉案人员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或缓刑。
“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刑满释放后就业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难题,因此盗窃逐渐成为‘职业’。”主审法官武永萍认为,妥善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让他们有生活的能力和信心,是预防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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