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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打击病死猪、病害猪肉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2009-6-6 16:30|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1701|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打击病死猪、病害猪肉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效加强全县屠场、冻库、市场、集体用肉单位等重点储存、销售和加工猪肉场所的监管,严厉打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加工窝点,集中整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认真履行职能职责,突出监管重点,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维护我县猪肉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总体目标
1、对重点环节、重点对象的宣传覆盖面达到100%;
2、对定点屠场、大中型市场、冻库、集体用肉单位等重点场所的监管覆盖面达到100%;
3、对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的查处率达到100%;
4、对查获病死猪、病害猪肉的无害化处理率到达100%。
三、工作任务和具体分工
(一)养殖和屠宰环节
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对入场的生猪查验并回收检疫证明,严格实施宰前检疫和屠宰同步检疫,按规定对检出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依法出证率达到100%。
由农牧部门负责,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一是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厂(场)的生猪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不得在私屠滥宰点进行检疫,坚决杜绝在定点屠宰场外为私屠滥宰猪肉加盖检疫章。二是严厉打击收购和销售病害猪肉行为,对李家庄等重点监控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涉案金额巨大、危害严重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交通部门做好配合上路检查运输病害肉车辆工作。
由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屠宰厂动物防疫设施条件建设、防疫管理制度建设、生猪宰前检疫、屠宰同步检疫、产品出证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工环节
工作任务:规范肉制品厂和小作坊购进肉品行为。
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肉制品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
(三)交易环节
工作任务:集贸市场、肉类批发市场严格落实生猪产品索证索票制度,生猪产品持证率和索证率达100%。
由工商部门负责,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法检查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市销售,以及生猪产品索证和索票制度实施情况,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四)消费环节
工作任务: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账制度,确保所用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由卫生部门负责,商务部门配合,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消费环节,对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的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行动步骤
全县打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行动从2009年5月12日至2009年6月20日集中开展,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工商、卫生、公安、商务、质监、交通等有关部门配合。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12日-15日)。成立打击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实施方案,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宣传告知阶段(2009年5月16日-20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存和销售等重点场所深入开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印发宣传单、明白卡,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告知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非法交易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5月21日-6月20日)。开展全面普查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抽调专人,开展联合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到位、组织到位、整治到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负责部门要进行总结汇报,于5月31日前将整治情况报县食安办,联系人:任世泉,电话:6916702。

  出处:定政办〔200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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