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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实施方案

2009-7-1 11:11|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1746|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乡镇
财政体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强化财政体制对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推动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冀政办〔2005〕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预期目标
(一)指导思想
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突出和谐、发展、稳定的主旋律,按照公共财政建设的方向,充分发挥财政体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调整县乡之间财政利益分配关系,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财政运行质量,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地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状况。
(二)基本原则
1、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在划分收入范围等体制主要内容上,使县对乡财政体制与县以上财政体制尽可能保持一致,并根据经济的发展,不断规范和完善,保持乡级财政职能的相对完整。
2、保持财权事权相对称。明确界定县乡之间的事权范围,赋予乡镇与事权相对称的财权,以事权定财权,以责任定财权,财力支出向公共服务倾斜,向基层倾斜,努力消除基层单位有限财力与无限支出责任的矛盾。
3、完善奖补激励机制。 建立以工作目标奖励为主导的激励机制,鼓励乡镇自主谋发展,使乡镇在发展中能够得到实惠,从而激发乡镇发展经济、当家理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的财力补助制度。
4、因地制宜、分类确定体制模式。按照省政府改革文件精神,财政体制应与县情、乡情相适应。根据乡镇的实际情况、发展潜力、财政收入和人口及地域等因素,分别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对经济条件较好,有发展潜力的乡镇实行相对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经济基础较差的乡镇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并随着乡镇经济的发展,逐步向分税制财政体制过渡。
5、简明规范、相对稳定。县对乡镇财政体制力求简明、规范、容易执行和操作,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
(三)预期目标
根据乡镇经济发展基础,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通过财政体制改革与创新,提高乡镇财政基本支出保障能力。充分调动各乡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1、通过改革,建立规范、简明、高效、激励作用显著的财政体制。
2、建立比较完善的县乡公共财政支出保障机制,确保基本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
3、有效引导投资方向,对县域经济进行整体协调,建立相对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制度。
4、进一步强化财政体制的激励功能,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壮大乡镇财政规模,达到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化解基层矛盾的目的。
二、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县对乡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相对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两种模式。具体划分如下:
(一)相对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实施范围:先行在固城镇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向其他乡镇推行。
2、体制内容:分级管理、支出定责、收入分享、责权统一。
--分级管理:县与乡镇财政收支实行分级管理,赋予乡镇财政更多的自主支配财权。暂不设乡镇级金库,乡镇级收入可按现行的征收渠道缴入县金库,支出由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到乡镇,年终结算。
--支出定责:按照县与乡镇支出责任的划分,乡镇承担的支出责任主要包括:乡镇本级党政机关财政供养人员个人部分支出及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支出;维护社会稳定、支持经济发展支出;乡镇政府应承担的各项事业发展支出;城镇和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村级补助支出等。
--收入分享:县乡实行分税种、按比例共享。
共享税种乡镇分享比例——增值税:5%;营业税:20%;
企业所得税(地税系统):10%;个人所得税(地税系统):10%。
乡镇固定收入项目——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乡镇组织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
其他收入项目——除上述共享税种和乡镇固定税种外,其他收入项目不作为乡镇收入范围。
--责权统一:保持体制相对稳定,明确县乡收支范围,合理调整县与乡镇的财力关系,确保乡级政府承担的事权有相应的财力支撑。
3、收支基数的核定。以2008年乡镇收支决算为基础,适当考虑政策性增减因素,确定收支基数,上解(补贴)数额按收入基数和支出基数差额核定。
4、体制运行期间,按照工资制度正常晋级支出,由乡镇自行负担。国家统一出台的调资政策,县对乡镇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5、体制运行期间,出现上级政策重大变动的,另行制定办法进行调整。
(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
1、实施范围:除实行分税制体制试点乡镇之外的其他乡镇。
2、体制内容: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超收奖励、节支留用。
--收支统管:乡镇作为县财政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收入征收和乡镇财务管理,并承担村级财务监管职责。
--核定收支:收入按照当年县政府下达的财政收入征收任务核定,支出按照县财政制定的预算单位支出标准分类测算确定。
--超收奖励:对全部财政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均超额完成任务,且一般预算收入可比增幅超过全县平均增幅的乡镇,按一般预算收入超收额中超出全县平均增幅部分分档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比例是:超过全县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内的(含10个百分点)奖励30%,超出10个百分点以上的部分,奖励50%。享受县政府优惠政策的企业,政策优惠期内实现的税收实行单独统计,计算超收奖励时予以剔除。
--节支留用:乡镇通过压减人员、强化管理、节约开支形成的资金结余,留归乡镇政府自主支配使用。
(三)其他相关问题
1、享受县政府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业和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实行单独的税收政策,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2、税收征管问题。实行新体制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征管,按照属地原则对乡镇税收进行征收管理,严禁混淆。税务部门必须按月提供各乡镇当月纳税和累计纳税情况,并确保与国库统计的乡镇收入完成数一致,确保体制运行规范有序。
三、实行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定兴县财政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财政、国税、地税、人行、审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长担任。
(二)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乡镇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制定客观的考核机制,对没有完成既定工作目标的乡镇,县财政在保障其基本公共财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除按体制相应扣减财力之外,削减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数额,减少其自主支配的财力规模,限制其消费支出水平。
(三)建立相对规范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建立乡镇基本公共财政支出分类定额指标体系,确定乡镇基本公共财政支出保障水平,以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来弥补困难乡镇的财力不足,实现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导的利益再分配模式。
(四)加强资金管理。乡镇取得的除基本支出经费以外的体制性收入,实行专账核算,主要用于小城镇建设、事业发展、消化历史债务等专项支出。年初要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执行新财政体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新财政体制自2009年1月1日执行,暂定三年,遇国家政策调整另行规定。
(七)原定政〔2005〕105号文同时废止。
 
  出处:定政〔200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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