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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限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9-7-1 11:15|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1721|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限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物袋的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限塑”专项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塑料购物袋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对生产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违反《通知》规定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和查处。
(二)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有无经营资格,对提供、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和禁止生产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行为的,以及向非法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和批发商采购塑料购物袋行为的要进行查处。
(三)商品零售场所执行《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是否实行明码标价和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情况,是否违规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重点检查超市、集贸市场、小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
二、检查形式
(一)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促局、商务局、物价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检查组,采取联合检查、实地抽查、明查暗访、新闻媒体曝光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动和落实相关工作。
(二)县发改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准备迎接上级有关部门的抽查。
三、时间安排
6月3日-6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清理整顿和检查工作。6月18日各有关部门将检查结果,以文字形式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汇总整理后,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报县政府。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对问题严重、屡查屡犯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营造“限塑”良好氛围。
(二)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塑料购物袋》国家标准组织生产,对生产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以及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规定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企业,予以曝光和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继续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的,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废旧塑料环保检查。对生产、销售废旧塑料的企业,要加强环保执法检查,排污不达标的生产企业要清理整顿,污染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小商品交易市场等人员流动密集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对无经营资格的塑料购物袋销售企业,对提供、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塑料购物袋及向非法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和批发商采购塑料购物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重点对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落实《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是否实行明码标价和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情况,是否违规提供超薄塑料购物袋进行重点检查。
五、有关要求
(一)健全组织。成立县专门“限塑”检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长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担任,成员包括发改局、工促局、物价局、商务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发改局。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执法监督职能,抓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
(二)各司其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目标,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务求“限塑”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于6月15日前完成“限塑”专项检查工作报告,6月18日前发改局完成我县“限塑”专项检查报告并报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密切配合。各乡(镇)要在坚决关停、取缔违法生产企业的同时,强化守土有责意识,积极配合抓好该项治理工作。

  出处:定政办〔200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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