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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9-7-1 11:15|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1666|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我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2号)、《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等文件要求,遵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县物价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与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县建设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遵循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鉴于我县垃圾处理场尚未建成的现状,暂由县建设局组织征收,待县垃圾处理场建成后再由运营企业征收。具体征收办法: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所辖范围分别由定兴镇、社区办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收。城区内定兴镇居民由定兴镇按各村实际户数代收;规模小区居民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按实际居民户数代收;规模小区以外的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由社区办按实际登记户数或人数代收。
(二)国家机关、各事业单位由财政局代扣代缴,企业、社会团体及学校等不具备财政代扣条件的,由建设局与缴费单位签订缴费协议直接收缴。
(三)医院、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商业零售、休闲娱乐企业、餐饮业、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建设局每月分别按床位和营业面积或在册人员收取。
(四)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由公共汽车站按车型计收。
(五)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按实际摊位数量代为收取。
第六条:收费标准
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以下三类情况分别征收:
(一)由个人交纳的
3元/月·户;暂住人口2元/月·人。
(二)由单位交纳的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1.5元/月。
2、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每人0.4元/月。
(三)由经营者交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以床(桌)为单位收取3元/月。
2、农贸、集贸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每摊位5元/月。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收取,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4元/月;5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3元/月;1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25元/月;500平方米以上0.2元/月。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鉴于目前收费主体为定兴县建设局的实际情况,收费单位执收时必须使用县财政部门确定的专用票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费用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两部分,收集运输费用从垃圾处理场在城区附近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开始计算。
第八条: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3%的代收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九条:对拒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条:征收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价格政策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有关财务规定,由财政、物价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凡具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条件的乡(镇),当地人民政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报县物价局核准,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25日起施行,具体内容解释由县建设局负责。

  出处:定政办〔200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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