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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9-7-1 11:16|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4047|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省、市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环保专项行动为目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后督察
2006年以来,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整治
督促县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费率和处理率。同时,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加大对重点行业脱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问题。
(三)加大水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1、对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入河排污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验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后督察。
2、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一律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或关闭取缔。
(四)严厉查处新建项目违法行为,加大建设项目审批后督察力度
加大建设项目审批后督察力度,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强化对辖区内所有新建项目的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超期试生产、越权审批、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新建项目试生产前的“三同时”执行情况,不具备试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准开工试生产。一经发现建设项目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否则,一律关闭取缔,同时依法依纪对有关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
县政府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主管领导、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司法局、建设局、工商局、安监局、供电公司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各成员单位职责:
环保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加大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力度,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发改局:把节能减排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将环境准入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快推进结构调整。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
监察局:严肃查处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不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导致环境违法问题严重的,严厉追究责任人责任。
建设局: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规划、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管,实施雨污分流系统改造。
工商局:对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企业要坚决取缔;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违法排污企业,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对已经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司法局: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突出《水污染防治法》新法重点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积极开展环保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环保法治氛围。
安监局:以环保专项行动为契机,继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环境灾害的防范措施。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范事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供电公司:坚决执行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停止供电指令,检查用电企业实施停电情况,在企业未整改到位前,严禁擅自接电。
财政局:安排专项经费对环保专项行动予以支持和保障。
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对于涉及到其它部门职能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协商沟通、移送,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多种手段,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最大成效。
(二)加强挂牌督办和严格执法监管
对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查处,分期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落实后督察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对于存在的主观恶意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三)建立长效机制和落实责任追究
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
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决策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力度和公众监督
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宣传、广电等部门组织实施,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媒体进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加强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2日—6月20日)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各成员单位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和整治阶段(6月21日—10月20日)
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和建设项目审批验收监管情况开展后督察,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相关部门将整治情况报告于6月3日和9月3日前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办分别于6月10日和9月10日前汇总报市专项办。
(三)总结阶段(10月21日—11月10日)
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10月30日前,将2009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办于11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专项办。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环保专项行动联络员,将本部门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8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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