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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环保行动计划

2009-7-13 11:57|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1723|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环保行动计划

根据省、市《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环保行动计划》,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任务目标
(一)空气质量。县城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其中,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0.06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浓度年平均值≤0.08毫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0.10毫克/立方米;灰尘自然沉降量≤19吨/平方公里·月,达到灰尘自然沉降量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城区空气质量全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10天以上。
(二)水环境质量。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县城地表水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按计划建成运行,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城区污水处理率≥70%。
(三)废物处置。县城生活垃圾处理率≥7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0%;规模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实现统一收集、集中安全处置;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场,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系统。
(四)污染物排放。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并实现在线监控。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大气污染治理
1、强力推进“蓝天行动”
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全面落实《河北省烟气排放设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质量。
(1)按照《定兴县开展“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定政〔2008〕35号)有关要求,在建成区范围内,大力推广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取缔改造燃煤锅炉20台。
(2)制定城镇建成区供热规划,推进生活居住区联片集中供热。城镇建成区内严禁审批、新建4吨/时(含)以下燃煤锅炉。加快小燃煤采暖设施的淘汰步伐,对燃煤设施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3)推进工业园区化建设,推行园区集中供热、集中治污。加大分散企业入园进区工作力度,通过工业园区和集中区统一规划,统一供热,集中治污,全面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4)加强煤炭管制,加大煤碳流通领域的抽查、处罚力度,严格控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使用。
(5)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和垃圾,推广秸秆资源化和沼气利用技术。加大秸秆压块燃料、饲料加工和还田等综合利用措施的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建成秸秆压块燃料加工企业1-2家,用户达到1000户以上;每年至少增建一个沼气利用示范村,新增沼气用户1000户以上。
2、推进低碳城市建设
大力调整能源结构,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到2009年底,城区居民炊事、餐饮服务业炉灶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全部改用清洁燃料;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加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分散燃煤锅炉的取缔力度,到2010年底,城区集中供热率不低于40%。
3、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
(1)公安部门加强路检执法力度,查处逃避定期环保检测的车辆,提高机动车尾气参检率。
(2)严格控制新车尾气排放,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工商、公安等部门控制高污染车型销售及上牌过户。建立报废车管理档案,严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3)推行“绿色交通”,加快公交车、出租车清洁燃料改造进度。交通部门加大投入,促进公共交通工具更新步伐,选用低污染环保车型。积极开展“每周少开一天车”等环保公益活动,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4、严格控制二次扬尘污染
(1)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推行“绿色施工”。实现施工现场的覆盖围挡,道路硬化,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时转运,运输车辆实施全覆盖;严禁车辆带泥上路、扬撒遗漏;实施中水喷水作业,确保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及道路无浮土、无扬尘污染。
(2)开展堆场扬尘专项治理,防治露天物料堆放扬尘污染。县城堆放渣土、煤炭、沙石等散体物料的露天堆场(包括锅炉的煤堆、灰堆和货场)采取苫盖、封闭、挡风墙等防尘措施。
(3)严格城市环卫管理。提高环卫清扫机械化程度,城市主要干道实行机械化清扫和定期洒水制度。环卫清扫车不得焚烧垃圾、落叶;彻底取缔无扬尘防护装置的道路清扫车辆。
(4)加强空地绿化。建设部门要及时补足裸露区域;拆迁后的裸露土地及时进行绿化;业主单位要对待建空地采取覆盖、定期洒水或绿化等措施,实现城区内无裸露空地,非硬化即绿化。
(二)加强水环境监管
1、强化饮用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在已划定的饮用水源地设立保护区及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安全评价和预警、应急机制;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设立排污口,严禁在保护区内新上有污水排放的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2、对重点企业登记造册,一企一档,排查企业污染隐患,落实各项环保工作措施,监督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严禁不达标废水排放。
(三)加大污染减排力度
1、加快减排重点工程建设
对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治污工程项目,实行发改、建设、环保等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检查调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加大化工、水泥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治理,有效削减二氧化硫排放。
2、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实施“减二增一”,对鼓励类项目实施“减一增一”。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企业,不予审批新上项目,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3、加强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
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全面实行环境信用等级管理,实现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并正常运行,设立环境监督员,实现持证排污,按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
4、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
到2010年,建成县城垃圾处理场并投入运行,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和回收网络系统,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规模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实现统一收集、集中安全处置。
(四)优化产业结构
1、以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为基础,逐步将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排污企业搬出城区。
2、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高资源和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的产业项目建设,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推动重污染行业加快调整结构,实现产品和技术升级,降低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强度。鼓励发展太阳能、风能利用等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污染小、资源能耗少、科技含量高的高附加值产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坚持各级“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环保部门要加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遵照上级要求按时进行工作反馈。
(二)强化监督检查。深化环保目标考核工作,把工作任务量化分解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搞好宣传发动。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报道力度。建立有效的公众监督和参与机制,加强公众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保执法工作的监督。落实公众环保听证制度,在制定环保政策、规划以及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前,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出处:定政办〔200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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