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改革户口迁移政策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放宽市区落户条件。凡在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取得国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高级技工、技师、特殊岗位需要的特殊技能人员;
3、农民工中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4、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的;
5、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
6、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
7、在市区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三)放宽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条件。凡在县(市)城区、小城镇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落户:
1、合法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的;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
3、投资、纳税达到一定数额的;
4、其他符合在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四)实行市区和清苑、满城、徐水、安新四县户籍一体化管理制度。对市区和四县的常住人口迁往市区和四县县城区(城镇)的,以稳定住所作为基本落户条件,准予在居住地或用人单位落户。其它地区人员迁往四县的执行市区落户政策。
(五)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对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城镇工作的各类人才,以及规模企业和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不愿转入户口的,可到县(区)级公安机关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讯、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将城镇新落户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居民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进入城镇落户的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政策。
(四)进入城镇落户人员就业后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个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进入城镇落户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上年度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后应享受的期限仍在原地享受相应待遇。
(六)进入城镇落户人员符合当地低保救助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加强农民工职业资格鉴定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使农民工能够及时取得进入城镇落户的条件。加大农民工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补贴、职业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小额贷款等政策,拓宽就业渠道。
(八)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部分成员迁入市区和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县(市)城区、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依法进行流转。对从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保留其农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九)由农村迁入城镇落户的居民,给予两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已婚育龄妇女享受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用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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