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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协调工作的通知

2009-8-24 10:01|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1845|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领导公务活动
协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领导公务活动协调工作,提高为县政府领导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确保县政府机关正常、有序、高效运转,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有关要求,现就有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各单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有关会议和活动,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一律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请示,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统筹安排,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本人请示。请示件要附详细安排方案,明确说明会议、活动的基本情况和具体的议程或日程等。
二、需为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准备文字材料的(主要是讲话、汇报、发言、致辞、采访稿等),一般由承办单位负责起草初稿,其中县政府主要领导所用材料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把关,其他县政府领导所用材料根据领导同志要求,由县政府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进行把关。
三、国务院部委、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处级以上领导来定兴检查工作、调查研究、出席会议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部门接待国务院部委副司(局)级(含)以上领导、省政府领导、省政府部门副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和市政府领导,原则上由县政府办公室安排食宿;接待国务院部委副司(局)级以下领导、省政府部门副厅(局)级以下领导和市政府部门领导,原则上由对口单位自行安排,县领导可视情况出席。
四、县政府部门承办全县性重要会议、接待和活动,需县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的工作事项,一般先由承办单位请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后,方可在请示、报告、安排方案中以建议的形式提出。对不属于县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作出安排。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视情况给予处理。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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