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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鼓励投资及项目建设优惠政策(试行)

2009-2-20 10:04|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1459|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鼓励投资及项目建设优惠政策(试行)
(2009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开放兴县战略,鼓励投资,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不断加大项目建设工作力度,促进定兴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费用,以下同)1000万元以上或外资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项目均可根据其所属类别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
   (三)不需征地,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的独立核算项目;
   (四)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六)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项目;
   (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八)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投资强度8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
   (三)不需征地,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独立核算项目;
   (四)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项目。
    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投资强度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
   (三)不需征地,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项目;
   (四)利用外资项目;
   (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六)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汽车及零部件项目。
    第三条 县财政设立企业奖励科目。对在我县新建的以上三类生产性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新增部分,根据项目类别实行先征后奖,第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奖励比例为50%、40%、30%。奖励资金按年度由县财政列支,用于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行政性收费
   (一)对新建项目,自办结征地手续开始,对下列行政性收费的县级留成部分,按项目类别实行优惠,由县财政代缴。第一类项目代缴3年,第二类项目代缴2年,第三类项目代缴1年。
   (1)工商局:私协会费
   (2)水利局:河道工程维修维护管理费、水资源费(以水为原料的另行规定)
   (3)工会:工会费
   (4)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险金
   (5)人劳局:档案保存管理费
   (6)防疫站:卫生监督检测检验费
   (7)环保局:排污费
   (二)一次性建设收费
   1、对于城市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的收取,其生产性项目及生产性附属建设,第一类项目企业缴纳25%,第二类项目企业缴纳50%,第三类项目企业缴纳75%。其非生产性项目,城市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不享受减免优惠。
   2、对于人防结建费,文件规定有幅度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其中30%由县财政代缴。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五条 我县实行土地出让方式多元化,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用地的位置、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性质、产品科技含量和投资密度等分类确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或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且投资强度150万元/亩(或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经县政府批准后,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经济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给与立项,优先办理营?"

  出处:定字【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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