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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09-2-22 10:05|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1800|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09年1月6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调动全县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倾力开创我县经济建设新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从县域外引进项目资金的引荐人。即符合本办法中所列条件的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中,县域外资金是指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征用费用除外)。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含农副产品加工)。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三产类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项目(需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证)。
   (五)国内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
   (六)上市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落地奖
    落地奖是指项目资金到位,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安装,形成生产能力并投入试生产后的奖励。落地奖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1)引进农副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
  (2)引进工业类项目,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
   (3)引进三产类项目,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
  (4)引进高科技项目,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
   (5)引进国内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奖励引荐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
   (二)税后贡献奖
    税后贡献奖是指引进项目开始纳税后的奖励。项目投产后,在第一个纳税年度内,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2%,一次性奖励引荐人。
   (三)凡投产后次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县政府奖励引荐人一人一次符合基本条件的全额事业费开支指标。
  第六条 奖励资金兑现
  (一)成立定兴县招商引资经费核定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核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县商务局,对项目引荐人的具体奖励认证、兑现工作由县商务局负责。商务局自接触项目开始,即办理项目引荐登记,确认项目引荐人,负责对引荐人奖励的呈报审批及引资经费发放工作。
  (二)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引荐人持本人身份证、投资人与项目所在单位的合同意向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批准证书(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以及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向县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
  (三)县商务局根据引荐登记情况,协调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进行验资审核,报经县招商引资经费核定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引荐人发放项目落地奖。
  (四)县国税、地税部门对本办法颁布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域外引进项目,设立专门税务帐卡,每月5日前将企业上月份纳税额报县商务局和财政局。
  (五)上述奖励资金均由县财政列支。县财政局负责将县政府批准的落地奖项资金即时划拨商务局帐户,以落实落地奖励。同时,财政局将域外引进项目缴纳的“三税”县级留成部分,根据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奖励比例,按季度将奖励资金划拨商务局帐户,由商务局具体落实引进项目的税后奖励。
  第七条 对项目确认和奖励工作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审或直接向县政府申诉。
  第八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资经费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制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定兴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定兴县招商奖励资金核定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出处:定字【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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