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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检查实行“准入证”制度的通知

2009-2-24 10:07|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1925|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优化环境办公室
关于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检查实行“准入证”
制度的通知

县直有关部门、各重点保护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骨干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重点保护企业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精神,更好的优化我县发展环境,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职能部门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检查实行“准入证”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相关职能部门对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保护企业进行的常规或专项检查。
    二、使用程序
    1、职能部门对重点保护企业进行的各类常规或专项检查,必须向县优化办申报。填写《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检查申报表》(见附表1),经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于实施检查2日前报县优化办。
    2、县优化办对《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检查申报表》所填写的检查内容、事由、依据、时限、参加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批准,向申报部门开具《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检查批准书》(见附表2)。申报部门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检查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严禁超时限、超范围检查。
    3、每月1日-25日为“企业宁静日”,期间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到重点保护企业进行检查。
    4、进入重点保护企业进行各类检查,要严格按照“先行告知、指导服务、纠错整改、行政处罚”的“四步规程”操作。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企业确有违法违规事实的,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要先进行告知并指导其纠错、整改,未按规定整改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进行处罚,对多次教育、整改没有明显效果或拒绝整改的,可以向县优化办提出取消重点保护企业资格的建议。
    5、职能部门对企业检查结束后,要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优化办备案。
    三、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到人性化监管、建设性监督、关怀性提示,严禁以处罚为目的的乱检查,严禁以罚代管。对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进入重点保护企业检查和处罚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并可拨打优化环境举报电话(0312-6929225)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出处:定政字【2008】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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