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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09-9-22 10:01| 发布者: 定兴| 查看: 2917|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天网”行动和“医疗卫生秩序综合治理年”活动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保市府办22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良好、健康的医疗服务秩序;建立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
二、检查重点
(一)无证行医的;
(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
(四)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的;
(五)使用B 超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
(六)出租承包科室的;
(七)使用假药、劣药、过期和“三无”药品欺骗群众、谋取利益的;
(八)违法违规刊发医疗广告,利用医托以及夸大、编造病情,乱用药、乱检查的;
(九)医疗机构人员、房屋、设备等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组织领导
成立全县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的指挥协调工作。县政府副县长贾瑞生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卢振东和县卫生局局长杜金星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岳福静、县卫生局副主任科员张革、县食药监局副局长任顺、县公安局副局长郑鹏威、县监察局县直第五分局局长苟眀杰、县工商局纪检组长赵阳、县计生局副局长边征等相关部门主管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综合协调组、信息宣传组、督导检查组三个专门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张革兼任,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综合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情况信息汇总、交流等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公安局、工商局、计生局参加。拟定专项行动计划和总结,协调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政策性指导,协调医疗机构的整顿规范工作,探索建立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管理机制等。
(二)信息宣传组。由宣传部牵头,县卫生局、公安局、计生局参加。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守法意识,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加大曝光力度,营造社会监督氛围。
(三)督导检查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食药监局、计生局参加。组织开展对落实专项行动情况的督导检查,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重点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局负责组织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人员资质不足,达不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行为。
(二)计生局、卫生局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
(三)公安局负责,卫生局、工商局、计生局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商局、卫生局负责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媒体及医疗机构予以调查处理。
(五)食药监局负责依法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过期药品行为进行查处。
(六)监察局会同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计生局等部门,对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医疗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8月15日—8月31日)。
成立全县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县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硬性整改措施。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于每周五将本周工作进展情况上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卫生局负责将截至今年7月底辖区医疗机构审批情况(包括名称、法人、性质等)和自查情况(包括对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诊所”查处情况),于8月31日前按要求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09年9月1日—9月30日)。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认真督促、指导各医疗机构整改存在的问题,明确专人和整改期限,落实**责任制,做到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每一个案件线索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行政处罚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日—10月31日)。
自查和整改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做好迎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合督导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打击非法行医集中整治医疗市场专项行动,是我县深化打击非法行医“天网”行动、认真开展“医疗卫生秩序监管年”活动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的重要保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动方案的要求,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抓住契机,借势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拉网式、立体式检查,确保医疗机构的检查率达到100%,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处理率达到100%,对存在问题医疗机构的复查验收率达到100%,绝不能出现以罚代法或徇私枉法的现象。在治理整顿期间,县卫生局暂停对个体诊所的审批。
(三)依法查处、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的意见》,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对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整改消极、抗拒执法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检查人员不负责任、走过场,出现问题的,不仅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也要依法依纪追究督导检查人员的责任。今后,一旦发现没有执业资格进行非法行医的,立即取缔,造成伤害事故或暴力抗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督导,健全机制。按照日常监督执法与集中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医疗机构执业档案。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执业档案,对其日常违规行为、群众举报查处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实行量化管理。对屡次违规或拒不整改的,实行延缓年检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建立“黑名单”曝光制度。对查证属实进行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通过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劝告患者不要到该医疗机构就诊。三是建立特别督查和暗访制度。县卫生局采取特别督查或明查暗访的形式,组织力量不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在全县通报。四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季度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就医。同时,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中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予以通报。卫生局设立并公布打击非法行医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在全社会形成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县卫生局举报电话:6928102、691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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