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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他人致重伤 蠡县七名在校学生均被判有期徒刑

2009-11-9 13:59

  保定蠡县人民法院今日透露,该县备受关注的“10.20校园故意伤害案”一审宣判。岳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七被告人均未上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岳某某、和某某、和某、展某某、司某某、展某某、穆某某及被害人颜某某均为蠡县小陈中学初二、初三学生。岳某某因与颜某某以前发生过纠纷,心存不满,遂起报复之心。2008年 10月20日中午11时35分左右,岳某某纠集其他六被告人在小陈中学门口对颜某某进行殴打,后经学校老师劝阻后停止。当日下午,颜某某被送到医院就诊,并进行剖腹探查、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

  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初步了解七学生家庭环境等情况的基础上,开庭查明事实,着重询问犯罪原因、犯罪事实,深入分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的思想认识问题。少年法庭的法官们认为,岳某某等七人系初犯、偶犯,且均为未成年人,如果加强教育,完全有改过自新的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

  为了取得受害人谅解,七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七被告人给付颜某某赔偿款15万元,为从轻判处创造了条件。

  法院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七名被告人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最大的不过16岁。综合考虑七名被告人在此案中所起的作用,并分别结合他们的自首、未成年、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一位律师在获知此判决后分析说,这样的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也使伤害他人身体的几名学生深受教育,同时也对疏于管理的家长和缺乏法纪教育的学校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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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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