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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工资实行银行代发管理办法

2010-3-19 14:06| 发布者: 定兴在线| 查看: 4351|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工资实行银行代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工资发放管理,促进各单位优化支出结构,确保自收自支人员工资发放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工资实行银行代发,按照“单位保障、财政监督、银行代发”的办法予以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纳入银行代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只限于本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包括退休职工)。

第二条  对各单位上报纳入银行代发工资的自收自支人员,人劳局、编办等部门要严格审核界定。上报单位、审核部门主要和主管领导要分别签字,做到谁上报、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三条  各单位自收自支人员经费必须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严格按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顺序进行安排。

第四条  各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工资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人员经费由本单位收取的各项非税收入予以保障,县财政预算不予安排。(非税收入: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专项收入、基金收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五条  各单位申请拨款,要视本单位非税收入预算完成情况,按预算进度拨付,先工资,后其他。

第六条  各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在商业银行开设自收自支人员工资代发专户,专属用于代发本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工资,每月由各单位上报工资花名册,并办理拨款手续,经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将工资全额直接支付到开户银行代发工资专户,再由银行部门划转到个人账户。

第七条  自收自支人员按规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由代发银行代扣代缴,单位缴纳部分由各单位按规定标准比例计算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基金管理部门。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出处:定政办〔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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