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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县档案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

2010-3-19 14:08| 发布者: 定兴在线| 查看: 1224| 评论: 0|来自: 定兴人民政府网

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县档案执法大检查活动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依法规范全县档案工作,严厉打击伪造、丢失、损毁档案等违法行为,按照省、市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年在全县开展档案执法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按照《档案法》要求应建档案的机关、企业、事业劳动用工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配备专门档案库室,库室是否达到“七防”要求,即防虫、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污染、防尘。
(二)是否配备了专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无从业资格证书。
(三)财务、文书、业务、项目、人事及劳动用工档案是否完整、真实。业务档案中的房贷、车险、寿险、合作医疗等为重点检查事项。
(四)其他档案。
(五)档案管理是否做到了集中统一。
(六)有无人为丢失、损毁、伪造档案现象发生。
三、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2010年3月底前,各单位要对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对自查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同时形成自查报告。
在各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全县将组织进行重点抽查。抽查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档案、综合评议、集中反馈的方式进行。对问题较突出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态度蛮横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丢失、损毁、伪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反本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有关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特别是对故意伪造、丢失、损毁财务档案、业务档案、工程档案,单位和个人除处以经济处罚外,要及时移交检察、纪检部门处理。
四、具体要求
(一)县档案局作为执法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坚持依法行政,认真逐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进一步推动档案工作的创新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各系统、各行业要抓一至两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二)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提高对此次检查的重视程度,积极主动配合,切实把检查活动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做好各项备查工作。被查单位主要领导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主管人员全程配合,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签字。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出处:定政办〔20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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