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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就2010年清明节假安排发出通知:
4月3日到5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4月5日(星期一)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3日(星期六),4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6日(星期二)正常上班。
通知要求,节假日期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等各项工作,遇有突发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有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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