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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应强化公益诉讼

2010-5-4 12:23

孙瑞灼

  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力量,来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国外环境治理中一个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在国外一些大的环保案例中,我们几乎都能看到公益诉讼的身影。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少得可怜。昆明等一些地方即使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立了环保法庭,也面临着“零公益诉讼”的尴尬。

  事实上,在环保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成为惯例,如美国、加拿大、德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建立了该制度。美国早在1970年将公益诉讼类型引入环境领域,目前此制度在美国的多项环境法律中均作了规定。在这些国家,环保组织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或支持公民与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或对政府不利环境治理的行为提出抗议,或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高环境诉讼,对保护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环境的任务日益加重。在我国尽快建立起一个规范、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但是,我们必须要看到,与国外相比,我国社会公益组织的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群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不高,特别是与国外的社会公益组织相比,我国的社会公益组织的经济基础往往比较薄弱,无法承担漫长的环境公益诉讼耗费的巨额成本。

  对此应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救济基金”,一方面有利于减轻公益诉讼成本,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另一方面,在目前国内公益诉讼氛围并不浓厚的背景下,有利于鼓励更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提高和调动他们参与环保公益诉讼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发展,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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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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