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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获刑

2010-5-4 12:23

  市中级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段某因在缓刑期间非法持有毒品,二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2006年段某犯职务侵占罪被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年8月11日被释放。2008年12月2日与段某同居的吸毒男友赵某某在买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公安机关在段某与男友赵某某的租住处,将正在分装毒品的段某抓获归案。

  原审法院认为,段某明知赵某某吸毒并且购入90克海洛因,而帮助赵某某对毒品进行分装,且毒品海洛因数量达到了50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次犯罪合并执行刑罚。职务侵占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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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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