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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省通知精神,从6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执行夏季工作时间,即: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9月1日恢复正常。各企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20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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