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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恢复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2010-7-20 11:03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方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保定市自今年7月起恢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A、B、C、D四级信用等级管理,评为D级的将按规定取消定点资格,且两年内不予受理定点资格申请。

  据介绍,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须符合《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申请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近一年住院(门诊)人次平均费用不高出本市同等级、同类型医疗机构平均人次费用;医疗服务场地达到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同类型、同级别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边界相距500米以上。

  而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曾在两年内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而被取消定点资格的;曾经冒充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的;通过医保定点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代刷卡的,不属于此次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范围。

  今年7月20日至8月5日,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提出申请。针对医保基金运行现状和参保人群实际需求,此次定点资格审定将侧重于门诊医疗机构和城乡接合部、新建小区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审定。在同一区域(边界相距500米)内出现多家医疗机构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医疗收费价格、门诊人次平均费用、住院人次平均费用低;近一年日均门诊人次数、月均出院人次数多;在册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数量多;医疗场地面积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

  从2011年开始,保定市将每半年受理一次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上半年受理申报时间为5月1日至5月31日;下半年为11月1日至11月31日。审批时间为上半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市政府批准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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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定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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