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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恢复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审批

2010-7-21 10:31

本报7月20日讯 今天,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工作拉开帷幕,申报时间截至8月5日。

  据了解,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单位,须符合《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近一年住院(门诊)人次平均费用不高出本市同等级、同类型医疗机构平均人次费用。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3年以上的。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同类型、同级别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边界相距要在500米以上。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审批是为了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方便医保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考虑到基金运行情况和参保人群实际需求,此次定点资格审定工作主要侧重于门诊医疗机构和城乡接合部、新建小区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审定。

  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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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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