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告知制度。对企业轻微的违规和可能的环境违法行为,发出书面告知书,由执法人员送达企业,告知其法律规定和违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自觉整改。
二是面谈制度。对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企业由局领导亲自与企业法人面谈,对其超标排污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分析原因,告知其应承担的义务。
三是回访制度。认真处理群众环境投诉案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重点环境纠纷案件,实行“一包一”责任制,明确解决时限;同时对可能引起环境纠纷矛盾隐患的案件主动排查。变群众上访为执法人员下访,使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是督查制度。制定执法人员工作规则,定期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未能严格执法的行为进行督查,确保执法人员廉洁勤政。
五是服务制度。班子成员实行分片包企制度。定期走访企业,征求意见,积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当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将依法行政与真诚服务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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