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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管局解读“廉租房”申报政策

2010-9-20 12:51

自石家庄市廉租房开始受理申请以来,围绕着居民户口、住房面积核定、居住年限和新生子女等问题反映比较集中,为了不影响申请家庭的正常申报,石市房管局昨日将有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同时提醒新申请和复核家庭须在7月31日前领取申请表,尤其是需复核的家庭如在7月31日前不领表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解读

1、借住的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凡是属于借住情况的,不管申请人与房屋出借人是什么关系,只要单独借住的,按照借住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申请家庭面积;如果是同住的,按照面积核定公式进行核定。

2、集体户口挂靠的地址为单位办公用房,或因拆迁而造成挂靠户口地址不存在的是否可以申请?

对于那些挂靠在单位办公地址的集体户口可以由辖区居委会受理。对于因拆迁而造成挂靠户口地址不存在的,提供有关拆迁证明,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受理。

3、对于无法租赁备案的房屋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对于无法租赁备案的房屋,在提供以下资料后由各受理机关直接受理。属于城中村村民住宅的,提供双方租赁协议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国有土地上商品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双方租赁协议和房屋购买合同;属于单位公有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双方租赁协议和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4、已实物配租家庭的复核在哪里进行?

已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进行复核,户口有变更的,在变更后的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进行。无工作需要出具证明材料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了解情况后出具证明材料。

5、房屋被拆迁,如何核定住房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的,在新调换的房屋交付前按照拆迁前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新调换的房屋交付后按照新房屋的住房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不超过五年的按照被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核算,被拆迁房屋超过五年且申请家庭未购置其他住房的,按照无房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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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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