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刚刚出台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据介绍,此次出台《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8月20日起执行。
■天然气范围及分类 办法中天然气特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居民用气包括居民生活用气、学校用气及非营利性福利机构用气。
■定价原则 办法明确了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办法要求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居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前,在制定初始价格时,应将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案一并听证。
■城市燃气初装费 管理办法规定,城市燃气初装费由公共管网建设费和庭院管网建设费构成。既有住房城市燃气初装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其中,公共管网建设费要逐步纳入配气成本,适时取消。庭院管网建设费可参照工程造价定额核定。新建商品房城市燃气初装费,应作为开发建设成本计入商品房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
■车用天然气价格 办法要求建立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
办法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天然气燃烧器具及供暖器具等,不得向用户收取带有强制性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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